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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地震重灾区来苏就业就学就医人员将免收有关费用


【信息时间:2008-6-25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我市将对来苏州就业、就学、就医的四川等地重灾区人员免收部分费用,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人民抗震救灾、重建家园。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明确为地震重灾区的四川等省有家庭成员在地震灾害中伤亡或房屋严重受损的人员,在我市就业、就学和因灾受伤由国家统一安排来苏就医的,凭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劳动部门证明,享受免收费用的待遇。就业人员自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止;就学人员自2008年秋季入学至2011年8月底止;就医人员为国家统一安排来苏住院治疗期间。免收的收费项目主要有:一是有关就业收费。主要有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暂住证工本费、治安联防费;人事部门收取的聘用合同鉴证费、集体户籍管理费、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求职登记费、个人档案委托保管费;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介绍成功服务费、自愿委托保管档案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二是有关就学收费。对在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重灾区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借读费;对在我市公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就读的重灾区学生,免收学费、住宿费;由国家统一安排在苏州就读的重灾区学生的费用减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三是有关就医费用。对国家统一安排来苏州就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免收统一安排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医药费用。(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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